广德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地市级红十字会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事业发展部牵头办理,各部室协同配合。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媒体及捐赠人监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市红十字会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收支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组织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管理层信息、机构设置、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
财务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采购信息等。
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等业务工作流程、工作动态,以及市红十字会业务阵地信息。
社会捐赠收支信息:包括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捐赠接收渠道、社会捐赠接收信息(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日期、项目/用途)、社会捐赠支出信息(项目/用途、支出金额、支出日期)。
其他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包括日常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项目信息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博爱中国”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流程
1. 信息报送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部室经办人员填写《市红十字会信息发布审批表》,经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由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重大信息发布,须报主要负责人审定。报送信息需同步提交纸质文字材料与电子文本,如有照片、视频等附件应一并报送。
2. 县级红十字会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以链接形式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报送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要求
1. 注重时效。一般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当及时形成信息材料,于当日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日常性捐赠信息,每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月20日;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按照当年度广德市直部门预算公开、决算公开工作方案中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年度捐赠审计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2. 真实准确。报送信息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涉及的相关数据、事件、人物等,要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同意,做到真实有据、尊重隐私。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3. 全面客观。报送的信息要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能够真实反映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情况、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体现红十字工作动态、特色和水平。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以及尚在处理过程中的事件信息;
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以及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