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包括了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所使用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一系列规则,其核心是对有关人员、场所(物品)及自然环境实行保护。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军事需要原则、比例原则及禁止报复原则。
第一部日内瓦公约。1864年8月8日至22日,来自欧洲12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通过了由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这就是第一个日内瓦公约,也称红十字公约或蓝本公约。该公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任何士兵因伤病而不能继续战斗,不论他属于哪个国家,都应给予收容和治疗;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包括志愿人员和随军牧师,都应被视为中立,受到保护和尊重;白底红十字作为战地医院和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等。
这些基本内容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贯穿在以后缔结的几次日内瓦公约的主要条款中。红十字运动从此作为一个国际性运动,在国际法的保护下开始发展起来。
国际人道法
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人道法的诞生,也向世界表明国际红十字运动及其在武装冲突中的特殊作用,正式得到了国际公约的承认。
1899年7月在海牙签署了以保护海战中的伤病员和医务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个日内瓦公约;
1929年1月在海牙签订了以保护战俘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个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在战时保护平民的第四个日内瓦公约,并对前三个公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成为现行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简称陆地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简称海上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简称战俘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简称平民公约)四公约。
1977年6月8日通过了对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使日内瓦四公约的内涵进一步扩大。
2005年12月,签订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目前,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194个)都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有关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但各国均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作了某些相应的保留。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5年11月5日正式批准加入四个日内瓦公约,1983年9月14日加入两项附加议定书,但对其中某些条款作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