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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发表时间:2024-12-03 09:37:05  采编:gdhsz  点击热度:10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三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机构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十字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推动建立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深化人道资源共享,开展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区域交流协作。

第五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

第七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

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在公共场所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人道资源动员,增强人道救助能力,对易受损人群积极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推动建设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按专业、分领域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

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组织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生命教育体验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刊播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多渠道筹集人道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运用,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会员和志愿者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升红十字会服务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等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款物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会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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