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 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本会工作的透 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 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 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 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按照内容可分为以下七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 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 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 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1. 本会章程;
2. 理事会、秘书处及监事会成员信息;
3. 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 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 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 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 信或移动客户端等;
6.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和 资产管理制度;
7. 年度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出国(境)经费、车辆购臵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 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本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 项目名称;经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 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 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 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 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 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 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的 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行为中与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包 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资、 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 益人和志愿者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 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三)志愿服务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本办法第四章第四条中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均要在该平台进行公开。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 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公布在该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该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 公布。
(二)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 等网络平台。所有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均应同时在官 方网站公开,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平台可以同时 公开。各项目中心开设的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微信公众号亦属 本会信息公开平台。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 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信息形成之 日起 30 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公开募捐信息:
1. 即时公开:公开募捐发生时。
2. 三个月内公开:公开募捐结束三个月内公开。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 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四)慈善项目:
1. 即时公开:项目设立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有慈善 信托支持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按照第(三)款的规定 执行。
2. 三个月内公开: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
3.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 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慈善信托信息:
1.即时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发生时。
2.每年至少公开一次: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应当 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开。
(六)定向募捐信息:及时告知捐赠人。
(七)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知 受益人。
(八)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风险: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时公示。
(九)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例如重大灾害紧急劝募):应在收到捐赠后的 72 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 大事件处臵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法 务风控部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 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各部室(项目中心)为本部室(项目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部室(项目中心)信息公开的申报和管 理。按照要求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保证在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以下部门除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职责外,还应各自承担以下职责:
1.公众资源部负责本会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 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账户管理、信息填报、发 布和更新,确保账户安全,同时负责本会公开募捐信息的合规 性审核及监管。
2.品牌传播部负责在本会官网、双微(微博、微信)或移 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3.财务资产部负责本会涉财务相关信息的审核。
4. 办公室负责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部室(项目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平台的要求,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明确发布内容及 平台,填写相应申报表。
(二)审批:《信息公开申报表》经部室(项目中心)负 责人审核后,逐级报至分管会领导审批。涉公开募捐信息的须 经公众资源部审核会签,涉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资产部审核会签。
(三)发布:按照审批意见,由相关部室在相应平台进行发布;
(四)监督:各部室(项目中心)实行内部自我监督,及 时改进;法务风控部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 公开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 规或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 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 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中国红十字基金 会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