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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代书遗嘱继承典型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1-06-23 15:55:34  采编:gdhsz  点击热度:1559  

代书遗嘱继承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520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为原告杨某与配偶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原告与李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李某一,长子李某二、次子李某三。2004101日,原告丈夫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代书遗嘱,并邀请三名见证人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为:“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A520室房屋为李某与杨某二人共同所有,属于李某个人所有的部分由杨某一人独自继承”。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李某于2005105日因病去世,杨某与子女关系不睦,长女李某一不同意按照遗嘱处置其父遗产,家庭矛盾突起,杨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遗嘱的效力。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真实性的认定应从遗嘱内容及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遗嘱内容。1.李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实系受他人胁迫、欺骗立下遗嘱;3.李某所立遗嘱未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部分的产权,内容合法;

二、遗嘱形式。本案系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属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律师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构成的要件,形式合法。

综上,李某2004101日所立的遗嘱内容和形式均合法,为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李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按照其遗嘱执行,故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归原告杨某继承所有。

【笔者后语】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某生前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所有部分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系家事纠纷案件,其特点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经济利益的纠纷。我国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文明古国,仁爱孝悌是中华民族美德中最具有特色的部分。本案诉讼参加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被继承人去世后,本案原告也是风烛残年的老人,其子女应妥善协商母亲的赡养问题。被继承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用遗嘱的方式留给原告,也是为了老伴老有所养。作为子女应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而不能为利益母女反目,大打出手、互不来往,对簿公堂。本案看似没有复杂的法律关系,但却影射了重大的社会问题。每个家庭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民族的基石。所以在处理中法官将案件的重点放在案件之外的释法说理、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教育上。法官起初上门走访遭到被告的强烈对抗,后经多方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寻找矛盾焦点,打开了心结。各当事人取得了互相谅解,表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愿意按照遗嘱办理,也妥善协商了母亲的赡养问题,形成了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一种家庭氛围。所以审理家事案件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法官将法律问题研究的如何精通,不在于法官写出如何精彩的一篇裁判文书,而在于彻底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这才是法律为这个时代应起到的社会作用。医者仁心,但愿世间人无病,法官职责,祈愿社会和谐人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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